安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安陽市既有住宅小區集中供熱區域換熱站建設和使用規定(試行)》的通知
(安住建〔2015〕78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安陽市既有住宅小區集中供熱區域換熱站建設和使用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15年3月31日
安陽市既有住宅小區集中供熱區域換熱站建設和使用規定(試行)
為切實滿足我市廣大人民群眾的用熱需求,保障廣大用戶的用熱利益,進一步加強我市既有住宅小區集中供熱區域換熱站的建設、使用、維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安陽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區域換熱站的規劃建設
1、根據《安陽市(含湯陰縣)城市供熱規劃(2014-2020)》,制定《安陽市既有住宅小區區域換熱站布點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區域換熱站的供熱范圍、建設布點,報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2、既有住宅小區區域換熱站建設按照規劃,科學制定,統一實施,在申請使用集中供熱的住宅小區中篩選確定區域換熱站位置后,對該區域覆蓋范圍內的熱用戶統一規劃實施供熱。申請使用集中供熱的住宅小區應服從規劃要求并給予配合。
3、按照《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以及《安陽市(含湯陰縣)城市供熱規劃(2014—2020年)》,結合我市實際,區域換熱站供熱能力以5—20萬平方米為宜,供熱半徑宜小于500米。
4、區域換熱站的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范和有關規定,確保工程質量。換熱設備及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環境噪音標準規定要求。
二、區域換熱站的使用
5、區域換熱站建設費用由相關小區熱用戶共同承擔。
6、區域換熱站應滿足區域熱用戶的用熱需求,本著便民惠民的原則優化管線設計和施工。
7、已建設使用的住宅小區換熱站,需按照規劃由供熱經營單位逐步合并到區域換熱站。
8、對確定為區域換熱站的既有小區換熱站,由供熱經營單位升級改造,滿足毗鄰小區的供熱需求。
9、按照規劃新建、改擴建的既有住宅小區區域換熱站,由供熱經營單位負責統一使用、維護、管理、發展。
10、區域換熱站供熱管線按照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宅院時,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
三、組織實施
11、安陽市燃氣市場及供熱管理辦公室負責我市既有住宅小區集中供熱區域換熱站建設的監督管理。供熱經營單位負責既有住宅小區集中供熱區域換熱站建設的組織實施,并承擔換熱站在以后運行中的維護維修、改造升級的責任。
12、本規定適用于我市既有住宅小區新建、改擴建集中供熱區域換熱站的建設和使用。
1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