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市集中供熱建設,加強既有住宅小區供熱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規范既有住宅小區參建各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安陽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安陽市住宅小區集中供熱配套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意見》、《安陽市住宅小區集中供熱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等有關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既有住宅小區是指依法合規已建成使用但未同步規劃建設城市集中供熱配套設施的居民住宅小區。 本規定所稱既有住宅小區供熱配套設施建設包括建筑紅線內供熱管網、小區供熱配套換熱站及其它配套公用供熱設施等配套公用設施。 本規定所稱建設單位是指既有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用熱業主委托代表。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安陽市城市集中供熱規劃范圍內的既有住宅小區供熱配套設施建設管理。
第四條 安陽市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既有住宅小區供熱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為大力推進供熱分戶計量、節能減排,依據《安陽市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推廣在既有住宅小區供熱配套設施建設時,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以保障既有住宅小區居民供熱標準,滿足供熱分戶計量基本條件。
第六條 已列入城市拆遷改造范圍的既有住宅小區,不再實施供熱配套設施建設。
第二章 入網管理
第七條 既有住宅小區供熱配套設施建設須符合安陽市城市供熱規劃,滿足供熱條件,確保安全用熱。
第八條
申請入網用熱的既有住宅小區,向安陽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入網用熱手續。安陽市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經現場勘察出具《安陽市既有住宅小區入網用熱意見表》。
第三章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管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負責本小區供熱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文件須經圖紙審查部門審查合格。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供熱配套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供熱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應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監理資質,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對施工單位實施監理。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既有住宅小區供熱配套設施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須到安陽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安陽市既有住宅小區供熱工程施工許可證》,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安陽市既有住宅小區入網用熱意見表
(二)施工、設計、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三)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
(四)施工、設計、監理合同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工程建設現場需設立公示牌,明確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工程概況、開竣工時間等基本要素,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施工單位要制定安全措施,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五條 既有住宅小區供熱配套設施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建設過程中需報安陽市建設主管部門監督和抽查, 并提供技術資料如下:
(一)施工圖
(二)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
(三)施工圖紙會審
(四)設計變更通知書
(五)施工組織設計
(六)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和主要材料的質量證明文件
(七)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八)施工試驗記錄
(九)施工質量驗收記錄
第十六條 既有住宅小區供熱配套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完畢后,同時符合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內容要求,建設單位方可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及供熱經營單位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并報安陽市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既有住宅小區供熱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經安陽市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對于符合用熱條件的小區,由供熱經營單位辦理相關供熱手續,實施管理到戶。
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者,不得與市政供熱管網對接。
第十八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的,由安陽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將依法降低或取消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