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司全體黨員干部職工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作風,明確責任主體,嚴格責任追究,切實加強勞動紀律,規范工作行為,堅決杜絕“懶政怠政為官不為”現象發生,樹立良好公司形象,現依照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懶政怠政為官不為”處理細則如下:
一、處理對象
公司全體黨員干部職工(含非正式人員)。
二、處理原則
公司黨員干部職工如懶政怠政為官不為、違規違紀被新聞媒體曝光或上級單位查處的,除對當事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外,按照領導責任、管理責任、教育責任的原則,對部門負責人(含副職)和黨支部書記、分管副總及黨委委員按一崗雙責,靠上一級進行處罰。
三、處理規定
1.因懶政怠政為官不為、違規違紀被省市級新聞媒體曝光的,對當事責任人警告處分,并停發其三個月現行工資;對負有管理責任的中層干部(正、副職)、負有監督教育責任的黨組織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并停發一個月績效工資。
當事責任人為中層干部(正、副職),除對當事責任人給予警告處分,并停發其三個月現行工資以外,對負有黨委主體責任的分管委員和分管副總給予通報批評,并停發一個月績效工資。
2.因懶政怠政為官不為、違規違紀被省級紀檢等部門查處的,給予當事責任人記大過或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對負有管理責任的中層干部(正、副職)、負有監督教育責任的黨組織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并停發三個月現行工資。
當事責任人為中層干部(正、副職),除給予當事責任人免職或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對負有黨委主體責任的分管委員和分管副總給予警告處分,并停發一個月現行工資。
3.因懶政怠政為官不為、違規違紀被市級紀檢等部門查處的,給予當事責任人記大過處分,并停發五個月現行工資;對負有管理責任的中層干部(正、副職)、負有監督教育責任的黨組織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并停發一個月績效工資。
當事責任人為中層干部(正、副職),除對當事責任人給予免職或記大過處分,并停發其五個月現行工資以外,對負有黨委主體責任的分管委員和分管副總給予警告處分,并停發一個月績效工資。
4.因懶政怠政為官不為、違規違紀被局級紀檢等部門查處的,給予當事責任人記過處分,并停發三個月現行工資;對負有管理責任的中層干部(正、副職)、負有監督教育責任的黨組織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并停發一個月績效工資。
當事責任人為中層干部(正、副職),除給予當事責任人免職或記過處分,并停發三個月現行工資以外,對負有黨委主體責任的分管委員和分管副總給予警告處分,并停發一個月績效工資。
5.停發現行工資期間只發放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6.當事責任人、負有管理責任的中層干部(正、副職)、負有監督教育責任的黨組織負責人、負有黨委主體責任的分管委員和分管副總的文明獎發放按照公司《省級文明單位文明獎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7.情節惡劣、嚴重損害群眾利益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致使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專項治理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公司黨委會研究。